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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与数字资产 · Taiwan

加密货币与数字资产 — Taiwan (2026)

开发中国家索引 83 · A

台湾正从由反洗钱登记、各行业证券法及税务规则构成的零散体系,向专门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过渡。 立法院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了《虚拟资产服务法》,赋予金管会对七类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独家发牌权,并对稳定币发行方实施双重审批和100%准备金要求, 但该法的生效日期仍需由行政院确定,现有平台享有12个月的申请期及21个月的全面审批过渡期。

主要框架《虚拟资产服务法》(2026年6月30日由立法院通过,生效日期由行政院确定),该法是对《反洗钱法》(2024年修正案)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现行《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证券型代币规定的补充; 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负责监管,中央银行共同审批稳定币发行机构,财政部负责税务事宜

核心要点

《专门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已通过但尚未生效

2026年6月3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了《虚拟资产服务法》;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该法的生效日期将由行政院另行规定,因此目前的法律依据仍是依据《反洗钱法》进行的反洗钱登记。

FSC成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唯一监管机构

七类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账、托管、承销、借贷以及“其他”类别)必须取得金管会(FSC)颁发的许可证; 未经授权经营将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及1亿新台币罚款,其中欺诈或操纵市场罪行的刑期为3至10年,罚款最高可达2亿新台币。

稳定币需要双重审批,且储备金须由受托方100%持有

稳定币发行方需同时获得中华民国(台湾)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必须将100%的储备金以信托形式存放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支付收益,必须公布审计报告,且储备资产须与任何破产财产隔离。

自2019年起,证券型代币受《证券交易法》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2019年的一项裁决将STO代币归类为《证券交易法》(SEA)下的“证券”; 仅在台湾注册的非上市发行人可发行股息/债务代币,发行规模不超过3000万新台币的需通过台湾证券交易所(TPEX)使用金管会持牌交易商平台进行,自然人认购上限为30万新台币,且主要限于专业投资者。

托管:隔离存储,冷钱包底线为70%/80%

根据现行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指导方针和新法案的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必须将客户的加密货币和法币与自有资产分离;符合信息安全标准的托管机构必须将至少70%的客户加密货币存放在冷钱包中(若不符合标准,则需存放在冷钱包中的比例为80%),并需提交年度注册会计师(CPA)报告,同时针对法币建立银行或信托安排。

税收:加密货币被视为虚拟商品,兑换成法币时的收益需缴税

财政部将加密货币视为“虚拟商品”; 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第1款第7项规定,相关收益属于“财产交易所得”,不享受证券税免税待遇;在兑换成法币时需缴税;境外所得(例如从离岸交易所提现)则适用替代最低税,申报门槛为100万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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