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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Watch/Hong Kong/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 Hong Kong

人工智能 — Hong Kong (2026)

行业规则国家索引 83 · A

香港目前尚无全面的人工智能法律。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已确认将继续通过现有法规体系,辅以针对特定行业的规则和非约束性指引来监管人工智能——其基础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PD)的《人工智能个人资料保护示范框架》 (2024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PD)的《人工智能个人资料保护示范框架》(2024年)、数据保护专员公署(DPO)的《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指引》(2025年4月发布,2025年12月更新),以及由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管局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牵头的金融业相关措施。 2026年3月,律政司司长召集了一个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对现有立法的跨部门审查,以支持人工智能的更广泛应用,但尚未向立法会提交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法案。

主要框架没有专门的AI法规;治理依据现有法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金融服务法规、版权法、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并辅以监管机构和数字政策办公室(DPO)发布的AI指南及针对特定行业的通告。

核心要点

没有横向的AI法规;采用现行法律方法

政府在2026年3月立法会答复中重申的立场是,主要通过现有法律框架(《个人数据(私隐)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版权法、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消费者保障法以及普通法)加上行业指引来规范人工智能,而非制定单一的人工智能法规。 2026年3月启动了一项跨部门法律框架审查,旨在找出漏洞,并考虑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立法。

PCPD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保护框架模型

2024年6月11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布了《人工智能:个人资料保护框架范本》,为组织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的前提下采购、实施和使用人工智能(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制定了建议的最佳实践。 该框架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PD)2021年发布的《人工智能的伦理开发与使用指引》为基础。

数字政策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南(四级风险模型)

数据保护专员公署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了《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指南》(2025年12月更新版),为开发者、服务提供商和用户提供了操作指南,并提出了四级风险分类 (不可接受、高、有限、低),其风险分类体系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相似——但该指南仅为指导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金融部门政策声明(双轨制)

2024年10月28日,金融服务及财局发布了《关于在金融市场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的政策声明》,采取了“双轨制”做法——在推动金融业采用人工智能的同时,要求各机构通过人工监督和基于风险的治理框架,有效管理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和隐私风险。

GenA.I. Sandbox++ 及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通知

2026年3月5日,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管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联合推出“GenA.I. Sandbox++”,将香港金管局/数码港的“GenAI Sandbox”扩展至银行业、证券业、资产管理业、保险业、强制性公积金及预付卡设施领域; 2026年8月27日公布的首批入选名单中,共有30家机构提交的36个用例获选。监管机构还就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网络韧性问题发布了联合通告。

《版权条例》关于人工智能的修订

在2024年就人工智能相关版权问题进行公众咨询后,政府表示将向立法会提交一项《版权条例》修订草案,以加强对人工智能开发的保护。这是迄今为止香港在人工智能领域最具体的立法变革,属于针对性立法,而非横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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